保定市工業(yè)和信息化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(鹽業(yè))
序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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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項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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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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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罰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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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用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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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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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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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食鹽專營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696號)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(yè)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,可以處違法購進食鹽的貨幣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;
(一)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(yè)、其他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;
(二)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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輕微不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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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違法行為輕微,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(fā)企業(yè)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,貨值金額不足100元的
2. 該違法行為及時改正的
3.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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