易縣司法局行政權(quán)力清單
行政權(quán)力類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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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
編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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項目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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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
主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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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辦
機構(gòu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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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依據(j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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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施
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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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理
時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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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依據(jù)和
標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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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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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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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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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員執(zhí)業(yè)審查初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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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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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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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(2015年修正)第二十一條 擔任公證員,應當由符合公證員條件的人員提出申請,經(jīng)公證機構(gòu)推薦,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,報請國務(wù)院司法行政部門任命,并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頒發(fā)公證員執(zhí)業(yè)證書。
2.《公證員執(zhí)業(yè)管理辦法》(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號)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(guī)定條件的人員,由本人提出申請,經(jīng)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(gòu)推薦,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(guān)出具審查意見,逐級報請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(guān)審核。 報請審核,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(一)擔任公證員申請書;(二)公證機構(gòu)推薦書;(三)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,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(yè)經(jīng)歷的,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(jīng)歷證明;(四)申請人的法律職業(yè)資格證書復印件;(五)公證機構(gòu)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鑒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(guān)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;(六)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(guān)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;(七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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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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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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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0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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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機構(gòu)負責人核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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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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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證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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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》(2015年修正)第十條 公證機構(gòu)的負責人應當在有三年以上執(zhí)業(yè)經(jīng)歷的公證員中推選產(chǎn)生,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核準,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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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核準的公證機構(gòu)負責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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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給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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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4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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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法律援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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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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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參與促進法治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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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律援助條例》第四條、第十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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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法律援助的條件的困難弱勢群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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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個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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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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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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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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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拒絕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及辦案時收取財物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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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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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參與促進法治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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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律援助條例》第二十七條:第二十八條:《河北法律援助條例》第三十四條:第三十五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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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事務(wù)所及律師、法律服務(wù)所及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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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查明事實;
2、告知當事人;
3、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;
4、復核;
5、作出處罰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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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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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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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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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法律援助機構(gòu)及其工作人員、律師事務(wù)所及其律師以外的組織、人員以法律援助的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(wù)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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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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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參與促進法治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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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律援助條例》第二十六條:《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》第三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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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援助機構(gòu)及其工作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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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查明事實;
2、告知當事人;
3、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;
4、復核;
5、作出處罰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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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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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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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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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律師、律師事務(wù)所及未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違法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的行為進行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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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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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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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五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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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、律師事務(wù)所及未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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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查明事實;
2、告知當事人;
3、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;
4、復核;
5、作出處罰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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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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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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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1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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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鑒定違規(guī)行為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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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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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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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》第四條、第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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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司法鑒定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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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查明事實;
2、告知當事人;
3、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;
4、復核;
5、作出處罰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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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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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強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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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2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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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(qū)矯正對象監(jiān)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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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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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(qū)矯正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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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、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《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社區(qū)矯正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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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區(qū)矯正對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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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調(diào)查評估
2、接收與登記
3、矯正實施
4、矯正終止與解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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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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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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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6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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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宣傳的組織、協(xié)調(diào)、指導、檢查、考核、評比、表彰、培訓、考試等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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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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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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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》第八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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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行政區(qū)域黨政機關(guān)、企事業(yè)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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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進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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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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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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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60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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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年檢初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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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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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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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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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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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交申報材料;
2、進行初審,出具意見;
3、報送保定市司法局年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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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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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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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6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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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執(zhí)業(yè)登記初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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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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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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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、第十三條、第十六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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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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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交申請材料;
2、進行審查,出具意見(15日以內(nèi));
3、報送保定市司法局核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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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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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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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60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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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執(zhí)業(yè)證》年度注冊初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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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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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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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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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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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交申報材料;
2、進行初審,出具意見;
3、報送保定市司法局年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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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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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確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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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60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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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分立、合并、變更審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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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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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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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管理辦法》第十七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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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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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提交申請材料;
2、進行審查,出具意見;
3、報送保定市司法局核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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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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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監(jiān)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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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8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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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查監(jiān)督基層法律工作者執(zhí)業(yè)活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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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縣
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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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法制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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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管理辦法》第五十三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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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層法律服務(wù)工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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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下發(fā)檢查通知或接到投訴舉報;
2、要求報告工作、說明情況、提交材料;
3、通報檢查情況或處理結(jié)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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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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